一、大亞灣開發區見義勇為人員獎勵和保障實施的背景
為貫徹落實《廣東省見義勇為人員獎勵和保障條例》和惠州市相關規定,大亞灣開發區結合本地實際,制定本細則。
二、大亞灣開發區見義勇為人員獎勵和保障實施的目的
旨在弘揚社會正氣,鼓勵公民在危難時刻挺身而出、保障見義勇為人員的合法權益,解決其后顧之憂、規范認定和獎勵程序,確保政策公平、透明執行。
三、大亞灣開發區見義勇為人員獎勵和保障實施細則有關內容
(一)明確見義勇為的認定范圍
不僅包括普通公民的義舉,還特別規定輔警、保安員、治安聯防員等負有約定義務的人員,若超出職責范圍實施救人、搶險等行為,也可認定為見義勇為。涵蓋制止犯罪、搶險救災、救助他人等多種情形。
(二)建立多部門聯動的評定機制
成立區見義勇為評定委員會,由政法、公安、財政、民政等部門組成,確保認定和獎勵的權威性。辦公室設在區公安分局,便于調查核實。
(三)分級獎勵標準,突出激勵作用
根據行為后果和社會影響,設置5檔獎勵標準,最高可獎勵30萬元(犧牲撫恤金)。對重傷、致殘或社會影響重大的案例,給予更高獎勵(10萬-20萬元)。
(四)優化申報和認定流程
申請主體靈活:本人、近親屬、公安機關、街道辦、單位等均可申請或舉薦。延長申請期限:一般6個月內提出,特殊情況可延至3年,避免因時間限制影響認定。分級審批:小額獎勵(1萬元以下)由辦公室審批,大額獎勵需委員會集體討論。公示制度:除涉密或特殊情況外,需公示7個工作日,接受社會監督。
(五)強化資金保障
見義勇為獎勵資金納入區財政預算,確保專款專用,不足時可追加。
(六)法律支持
對騙取獎勵的行為:撤銷榮譽、追回獎金,構成犯罪的依法追責。對工作人員失職行為:如貪污經費、拖延認定等,依法追責。明確了民政、公安、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財政、教育、衛計、住房和城鄉建設、司法行政等部門各自職責。保障同時,明確了見義勇為積極分子的各項補償,建立健全對見義勇為積極分子的長效優撫保障機制的職責。
四、政策適用界定
(一)見義勇為的主體是不負有法定職責、法定義務的人員。將保安員、輔警、治安聯防隊員、戶口協管員、交通協管員等負有約定義務的人員納入見義勇為的主體范圍。
(二)見義勇為的客體是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他人的人身財產安全。
(三)行為人須在主觀上具有利他的目的。
(四)行為人在客觀上挺身而出并實施了制止正在發生的違法犯罪行為或者實施救人、搶險、救災等行為。
五、如何申請見義勇為認定
(一)提交材料:
1、《大亞灣見義勇為行為確認申請表》;
2、身份證明、行為經過說明(或公安機關筆錄);
3、目擊證人證言、監控錄像等證據(如有);
4、傷情鑒定或醫療證明(如涉及受傷)。
(二)審批流程:
公安機關或街道辦初審 → 評定委員會辦公室審核 → 分級審批 → 公示 → 發放獎勵。
(三)時限:
評定委員會應在30日內作出決定,特殊情況可延長15日。
六、政策實施時間及有效期
2025年5月1日起,有效期5年。如需進一步咨詢,可聯系大亞灣開發區見義勇為評定委員會辦公室(設在區公安分局)。